来源:华体育会在线登陆 发表日期:2025-04-30 23:29:01 浏览次数:1
税收政策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中具备极其重大作用。最近几年,我国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稳步提高,在全世界创新指数排名中,位居第11 位,稳居发展中国家之首,这和我国统筹运用税收政策给予全力支持密不可分。从目前来看,税收政策对新质生产力支持效果明显,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传统产业升级、新兴起的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如何在已有税收政策基础上,用好优惠政策,扬长避短,加大税收政策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持力度,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指出,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都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对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而其中最具变动活力、最活跃的是生产力。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质生产力,正是对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变化及其未来趋势的分析研究,创造性提出的符合新时代生产力发展特点、把握新时代生产力发展规律、引领新时代生产力发展的新趋势的崭新的生产力理论。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九方面重点任务中指出,要“以科学技术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培育未来产业;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等。作者觉得,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引导社会投资进入重点行业领域,激发企业研发活力和潜能离不开宏观环境中税收政策的影响。一方面,有力的税收政策能减轻重点领域企业的税收负担,帮企业在前期阶段减少流转税等交易环节的资金流出;另一方面,各项精准帮扶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引入,在政策的支持下,共同做大做强重点企业和产业。
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我们大家可以看到,近年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实施了一揽子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的政策,对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非消极作用。在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支持下,尤其是出台强化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实施企业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提升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以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4年的前三季度,在现行政策中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减税降费及退税共计20868亿元。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加大科技投入、成果转让和科学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的政策实现减(退)税8937亿元,占比42.83%;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等支持制造业高水平发展的政策实现减(退)税8107亿元,占比38.83%;其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政策等实现了积极的减(退)税效应。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可见,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领科学技术创新方面,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支持发挥了最大的作用。从当前受益于税收政策优惠的企业看,新质生产力特点显著:(1)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加速了数字化转型,并向智能制造方向发展;(2)专用设备制造业正在向更高水平的智能化和自动化,以及定制化和服务化方向发展;(3)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向云端和大数据方向发展,同时为各行各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4)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智能制造和自动化进程加快;(5)当前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步伐加快,国内企业在技术上与外资企业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6)新能源汽车建立了上下游贯通的完整产业链,突破了“三电”等关键技术,尤其在动力电池生产制造与研发创新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些都是我国综合运用税收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取得的成果。
总之,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供给和现代化税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税收政策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支持措施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激励科学技术创新的精准度有待提升。尽管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些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仍有待提升。例如,对于科学技术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还不够充分,优惠范围较小,目前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制科研院所等,对一些高精尖企业、医院等事业单位开展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不足。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退出机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为长期或固定期限内有效,但缺乏根据真实的情况适时调整或退出的机制。这可能会引起资源分配不均,或使某些不再需要非常扶持的行业或企业继续享受不必要的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是区域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不一样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的新质生产力水平较高,而西部和东北地区相比来说较低。然而,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除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外,大部分税收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由于各地征管执行口径和营商环境的差异,导致税收政策难以充分的发挥作用。
四是对新兴行业的适应性不足。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部分新产业、新业态可能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现行税法体系对其适用性和操作性考虑不够周全,影响了有关政策的有效落地。
五是税收征管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待加强。当前,税收政策的调整频率较高,且税收优惠事项大部分采用企业和纳税人自行判断、先行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极大地增加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的把握难度和税收风险,导致企业和个人难以准确预测未来的税务负担,增加了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
根据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及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作者觉得可从以下方面考虑进一步深化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关键技术突破、前沿科学技术研究(例如AI研究、新能源技术创新、生物医药和设备研发等)的企业,考虑给予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
二是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现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延缓了企业税款缴纳的时间,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发展。建议在征收管理方面,进一步统一明确现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中的疑难问题,放宽审核要求,鼓励企业境内、境外并购交易,整合产业链优势,补齐短板,强化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交易。简化技术转让相关的审批流程,提高技术转让和技术相关交易所得税减免额度,对合乎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扩大免税待遇的范围,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易的支持。
四是降低重点行业税负。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重点行业享受低税率的行业或领域优惠范围,例如在现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范围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至生物医药企业、航空航天制造企业、新能源研发技术企业,逐渐增强企业动能,释放税收红利。
一是引导社会投资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政策支持力度,例如提高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比例,完善投资型合伙企业税制管理,支持社会投资总额的逐步扩大;优化完善并购重组中关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有关政策,与企业主体相同的给予同样延缓纳税的待遇,鼓励自然人主体的直接投资和各类兼并重组。
二是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逐步扩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奖励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主体范围,将科研人员取得股份奖励可递延、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的优惠政策在现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至重点行业企业和医院等事业单位,支持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研发投入,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创新动力。
三是支持人才储备和引流。给予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支持人才回流和人才储备;增大省级人民政府对重点人才的转移支付力度,配合有关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最大化财政和税收政策效应。
一是支持新兴起的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将目前针对制造业的留抵退税逐步扩大至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所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同时适度降低出售的收益占比50%的要求,将纳税信用等级为M的新设企业纳入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二是延续有关支持政策。2023年,先进制造企业等行业实行加计抵减政策作为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考虑上述加计抵减政策与新质生产力产业导向相符,且相对于免税、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等政策而言,对增值税抵扣机制运行的影响较小,建议允许这一制度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与其他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的政策相配套。
一是扩大污染物征收范围。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考虑将光污染、土壤污染、二氧化碳等更多的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进一步带领企业减少排放,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应用。扩大清洁能源的增值税减免范围,在目前风能、太阳能即征即退政策基础上,将更多的清洁能源如潮汐能、氢能、生物液体燃料等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加强税制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新兴业态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如数字化的经济带来的税源、税基的变化及其界定,研究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制度基础;加强对新业态的政策供给,对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如对赌行为、信托管理、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等,尽快予以研究明确,满足纳税人和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
二是明确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加强企业改制重组中各类税种税收政策协调,如前期针对基础设施REITs,已出台资产重组形式为“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目前不同税种之间对于“划转”适合使用的范围并不一致,对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有几率存在的重复征收、税负较重的情况暂未给予明确,发挥税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体系调整的经济杠杆作用。
三是稳定政策执行预期。对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和执行要求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和明确,在执行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回复和解决。对于不合乎条件的、有争议的享受优惠案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上位法规定进行整改。建议及时公开各类影响重大、具有借鉴意义的税收执法案件,为企业和纳税人正确适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指引。
习在谈到新质生产力时指出,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税收政策的积极作为不仅能鼓励研发投入和促进创新活动,可以有明显效果地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结合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通过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上述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尽管在短期内可能会对财政收入的规模带来绝对值的减少,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产生一系列积极效应,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例如,刺激社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激发创业活力,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更大收益等,从而弥补政策实施初期政府收入的相对减少。
总体而言,税收政策可以“内外兼修”,以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优化企业外部环境,实现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发展,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赋能。
作者:杨志国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蒋耀华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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